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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发生后才交保险费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?
来源:李雪波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9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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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发生后才交保险费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?

(深圳李雪波律师)

深圳XX公司有一批机械设备需要从深圳运往太原,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八十余万。2008年3月3日,XX公司与深圳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,委托运输公司用汽车运送该批货物。次日,XX公司在深圳某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,保险公司向XX公司签发了一张保险单。按照约定,XX公司应于保单签发之日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一千余元,但XX公司却并未按时交付保费。3月8日,XX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付运输公司运送。3月12日,运送该批货物的车辆为躲避前方障碍物驶离路面,整车从近三米高的路上掉下,造成价值23万元的货物完全损坏。交警认定运输该批货物的司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3月14日,XX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全部保费。后来,XX公司就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,但是保险公司以XX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偿。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之后,XX公司委托李雪波律师于2009年6月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。

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:其一,虽然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,但XX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保费,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交保费,有明显恶意;其二,保险合同约定了交付保险费的时间,同时还约定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本案XX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保险费,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可不赔偿;其三,中国人民银行人条法(1996)39号文规定,投保人在出险后交保险费的,保险人不赔偿。李雪波律师认为:一、XX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,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,保险合同就已经成立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除有相反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,自成立时生效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,是因为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。收取保费是保险公司的权利,但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;保险责任不能因为保险费未按时交纳而免除。二、投保人只是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,并非不交保险费,因此“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”的约定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。三、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,但人条法(1996)39号文只是人民银行条法司的一个复函,对个案有指导意义。该文件不是以人民银行的名义下发的,连行政规章都算不上,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。

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雪波律师的意见,判决保险公司支付XX公司保险金、鉴定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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