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雪波律师亲办案例
事业单位解聘职工引发罕见人事纠纷,律师难眠指数6
来源:李雪波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2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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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李雪波 转载请注明作者


最初签约接案时以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,然而,对方的能量和顽强硬生生将它逼成了一个耗时近三年,律师难眠指数高达6(释:如果在某个期间的夜里想到这个案件,失眠概率为60%,此为笔者创造的概念)的案件。

Z同志于2005年初入职S市地质局(简称“地质局”),系地质局的在编职工,未与地质局签订聘用合同,但是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。2015年11月25日,地质局下发S地发【2015】48号文《关于对***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理的决定》,Z同志旷工、不执行打卡制度、扰乱办公秩序等理由对其作出处理:“停职检查15天,停职期间进行书面检讨,报监察审计部,否则延长停职检查15天,罚款31000元……”。

2015年1214日,地质局下发S地发【2015】49号文《关于对***延长停止检查的处理决定》,Z同志未按48号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检讨到监察审计部、迟到早退等理由对其作出处理:延长停职检查15天,停职期间必须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,每天到监察审计部报到……”。

2015年1231日,地质局下发S地发【2015】54号文《关于对***的处理决定》,Z同志未按49号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检讨到监察审计部、有两天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等理由对其作出处理:2015年12月30日期停发工资……”。日,地质局还下发了S地发2015】55号文《关于将***调理办公室岗位的通知》,对Z同志作出如下处理调离办公室岗位,收回办公用房,……待认识深刻后再另作工作安排”。

201647日,地质局下发S地发201615号文《关于对***的处理决定》,以Z同志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连续旷工达到58天为由,对其作出解聘的处理决定

Z同志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,针对S地发【2016】15号文解聘的处理进行维权,我方于2016年1月16日提起人事仲裁申请,请求撤销该文件,恢复人事关系,并赔偿工资损失。

地质局在本案中的坚韧和顽强超乎了我的想象,从劳动人事仲裁到一审诉讼,再到二审诉讼,地质局先后聘请六位专职律师处理本案,单是作为证据提交的音视频光盘就有数十张之多,甚至将Z同志几点到达、几点离开办公场所等出勤细节也作了详细的书面统计说明,地质局的其他证据也被装订成厚厚一本书。地质局应诉工作之细致,让人叹服。地质局仿佛在调动一切资源和力量阻止Z同志回到地质局继续工作。

我方的主要观点:1、检讨是对自己的过错作出反省及自我批评。地质局要求Z同志在停职检查期间递交书面检讨材料,没有法律依据,Z同志有权拒绝,地质局无权因此处罚Z同志。2、地质局针对Z同志作出的【2015】48号文、49号文、54号文、55号文一脉相承、环环相扣,而这一系列文件的作出都缺乏证据支撑,均不能作为解聘Z同志的事实依据。3、Z同志在2015年12月30日到2016年3月24日期间没有上班,是因为地质局以55号文将Z同志“调离办公室岗位、收回其办公用房,工作待安排”,剥夺了Z同志的工作条件,不能认定为旷工。4、对工资、罚款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其他主张(略)。我方围绕上述观点讲事实、列证据、说法论理,做了大量工作。

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,采纳了我方大部分主张,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深劳人仲案【2017】556号仲裁裁决书,裁决:地质局恢复与Z同志的人事关系,并支付工资损失近11万余元。

双方不服裁决,诉至某某区人民法院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地质局的S地发【2015】55号文通知中并未明确要求Z同志报到的具体时间,是否需要每天前来报到也未予明确。地质局以Z同志未按55号文件的规定报到构成连续旷工,理由有待商榷。而且在地质局已将Z同志调离办公室岗位,收回办公用房,也未给Z同志安排新的岗位的情形下,地质局以指纹考勤记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Z同志构成连续旷工事实,依据不足。地质局虽然主张多次通过手机、快递和公告的方式,要求Z同志来单位上班,但上述证据Z同志均不予认可,同时上述证据也不能证实已有效通知到Z同志的事实。综上,地质局根据认定Z同志连续旷工58天的实而作出的S地发【2016】15号文《关于对***的处理决定 》证据不充分。对Z同志提出的恢复其人事关系,安排工作的诉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......对于Z同志主张从 2016 年 4 月 8 日至恢复人事关系重新安排工作的工资损失的诉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(2017)粤0303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,判令地质局恢复与Z同志的人事关系,并支付工资、赔偿工资损失近11万余元。

地质局不出意料地提出上诉,本案的二审诉讼持续了约一年半时间。经二审法官锲而不舍的调解工作,双方于2019年1月下旬形成共识,本案最终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。最后结果是,地质局向Z同志支付巨额补偿金,终止人事关系。

什么样的巨额补偿金?人民币一百万元?NO!善良限制了你的想象力,单人补偿一百万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或可谓巨额,但地质局不是民营企业。只能说,这是我十多年来代理的大量劳动人事案件从未达到过的金额。

仅二审诉讼持续了约一年半时间,通过这个期限应能窥见本案的曲折艰难。从正面说,不请托任何关系也能在如此强大的力量面前撑到最后,这本身就能折射出法治的进步。倘若换个时空环境,本案可能早在2017年就以另一种方式收场了,因为可能没有机会去说法论理、据理力争。

这个案件,办得很辛苦,赢得很精彩,但我却深感内心百味杂陈,唯缺胜利的喜悦。

其路漫漫,我们仍需砥砺奋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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